第十八条

已修改

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