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批评,责令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12日“植树节”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