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九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