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