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主动与人大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研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