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实施前已有的影响行洪、排涝、供水、过船、过鱼的障碍物,应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按河道管理部门的要求,由设障单位在限期内清除或改建。

现有穿堤工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工程所属部门加固改建;废弃的由工程所属单位及时清除并回填加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