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防汛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十条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由省防汛指挥部审定。其它河流由行署、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审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