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修建穿堤工程,要做出工程设计和回填设计,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手续,并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市、镇港区道路穿越堤防要修建确保防洪安全的永久性设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