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化石,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当无偿移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国有化石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