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第十八条 化石科研机构利用我省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在科研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科研报告副本;与国外组织、个人利用我省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签订项目合作研究协议,合作研究中采集的化石归中方依法保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