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规范和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