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或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