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