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库及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水库及水源水质进行公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