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已废止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还应当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