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

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