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向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与其签订《恢复绿地保证书》。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