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环保部门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由环保部门处三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