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自行选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