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