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旅游、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