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