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二)负责库区和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损害水源、毁坏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四)对一级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取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五)做好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