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化肥、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用化肥施用新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