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
水源地,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
库区,是指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高程236.71米)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站和水库办公区域。
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包括博山区石马镇、博山镇、池上镇全境,以及博山区源泉镇、淄川区太河镇、西河镇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区域。
供水工程设施,是指太河水库输水洞出口至净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筑物。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