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