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水源保护区调整产业结构,有计划地调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点布局,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