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二)毁林开垦、开荒、烧荒的;(三)擅自挖沙、采石、取土的;(四)在非公墓区设置坟地、坟墓的;(五)盗伐、滥伐树木的;(六)放牧、猎捕野生动物的;(七)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超标排放污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构成威胁的;(八)擅自修建建(构)筑物的;(九)毁坏林业基础设施的;(十)其他损毁林地及林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