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机动车维修业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