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除娱乐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有注销、变更情形,未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
(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未配备符合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
(三)公章刻制业刻制公章后,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公章刻制业对作废的公章未按规定销毁或者未按规定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
(五)旧移动电话交易业收售无原始发票和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旧移动电话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