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八条已修改对归德府古城内的历史街巷,保护其走向、宽度、空间尺度、两侧界面历史风貌,保持界面连续性。历史街巷沿街建筑应当保持历史尺度,建筑檐口高不得超过6米。历史街巷按照一类保护街巷和二类保护街巷实施分类保护。其中,一类保护街巷不得拓宽,二类保护街巷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拓宽。一类保护街巷和二类保护街巷由商丘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街巷出入口处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类别和范围。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