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商丘市人民政府和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商丘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商丘古城的保护工作,并支持开展与商丘古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的培养。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