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商丘古城保护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或者拒不执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