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太河水库、萌山水库、中心城区、大武水源地的水资源和区域外调入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据职能负责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