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对超过部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使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