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凿井分层取水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永久性分层止水,防止串层污染。对造成串层污染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修复,经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无法修复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井封填。不按照规定期限封填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填,所需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取水井和其他井停用或者报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或者封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