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