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清扫保洁质量必须达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道路清扫于每日早六时前结束,然后转入全天保洁,严禁将道路上的垃圾扫入排水道口或置入绿化带。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