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清扫保洁质量必须达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道路清扫于每日早六时前结束,然后转入全天保洁,严禁将道路上的垃圾扫入排水道口或置入绿化带。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