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逐块定位、划界,由区(县)人民政府分片设置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毁灭、谎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和统计资料;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