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挪用、截留或者擅自减免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追回挪用、截留的资金,追缴减免的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