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