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垦宜农荒地,整治废弃地,以稳定和扩大基本农田的面积。开垦宜农荒地、整治废弃地,必须采取水土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