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建坟、挖砂、取土、建窑、建房、采石、采矿等破坏耕地;

(三)堆放固体废弃物;

(四)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护设施;

(五)排放可能造成土地污染的废水、废渣、废气;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