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第八条第二款、第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蓄水验收合格的水库不予以登记、对接到危及水库安全的报告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不履行备案监督职责、不履行检查督促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