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库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综合经营的建设、经营者停止建设或者经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