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保护林农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取税费和乱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行集资。鼓励单位和个人造林、营林。保护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