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自留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自留山政策。将自留山林木划为公益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