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下列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二)没有权属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国务院规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允许变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