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下列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没有权属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国务院规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允许变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