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指导保护区内居民和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制止对城市饮用水水源有污染的建设活动,做好保护区内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