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第十六条已废止当事人在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